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吉林化学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法定代表人施靖平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告。
吉林化工园区应急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