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吉林化工园区安监局检查发现吉林市金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吉林化学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林市金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告。
吉林化工园区安监局
2022年11月23日